近 日
福鼎法院审结一起
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
(相关资料图)
案件经过
2020年5月间,被告人翁某灿与何某基(另案处理)合伙购置三无捕捞船共谋捕捞红珊瑚,由被告人翁某灿负责海上捕捞作业并占股30%。
2020年8月2日,被告人尹某华、张某忠、郑某跃、张某雄、董某狮受何某基雇佣,至福鼎市某港海域接驳红珊瑚后往浙江省苍南县霞关方向航行,航行中被查获。
经鉴定,查获的疑似红珊瑚物品,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。
经检验,该批查扣的红珊瑚重量为 113.503千克。
经认定,113.503千克红珊瑚价值为5675.15 万元。
另查明,此前被告人翁某灿、张某忠、郑某跃、张某雄、杨某登及尹某华两次在我国东海某海域进行捕捞红珊瑚作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
被告人尹某华、翁某灿、张某忠、郑某跃、张某雄、杨某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猎捕、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,被告人董某狮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,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具体的犯罪数额、情节、社会危害性、认罪认罚时机,遂依法判处:
被告人尹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40万元;
被告人翁某灿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0万元;
被告人董某狮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28万元;
被告人张某忠、郑某跃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27万元;
张某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26万元;
杨某登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2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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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福鼎法院 编辑:马团长
图文内容综合自网络